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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北京举行 宗教教育成讨论焦点话题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1月12日 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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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0日,“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是针对“宗教文物与宗教教育”的专题讨论会。(图:基督时报/徐敬谦) +

2015年1月10日,“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次是针对“宗教文物与宗教教育”的专题讨论会。

研讨会由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举办。历来“宗教与法治研讨会”每年一届在暑期举行,此次是特意添加的一场年度中期会议,目的是就去年公布的普世制作的中国《宗教法》(草案)公民建议稿(2013)中的宗教文物与宗教教育这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讨论。

在为期一天的研讨会上,20多位学者、律师、宗教界人士等共同围绕“宗教教育的法律地位”、“宗教教育的法律实践”、“宗教文物问题”、“公共领域中的宗教教育问题”四个主题论域进行了小组专题讨论。其中尤其对于宗教教育,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展开热烈的讨论,成为当天最主要的内容。

关于宗教教育,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教授在致辞中介绍说,一是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这个因为各个宗教团体都有自己的传承和规范,所以比较好处理,第二是有宗教信仰的个人或群体举办的通识教育,这个涉及到的层面比较多,比较复杂,所以研讨会主要也是对此进行讨论。

在随后的发言和探讨中,有发言人首先谈到,宗教教育权利十分重要,应该给其该有的法律地位,并且进行保护。之后也有不少发言人说到,他们观察到伴随着社会教育许多问题出现,家长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更好的教育,因此逐渐有宗教团体举办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出现,比如有基督徒父母实践的在家教育及学校等,由此也出现宗教教育与义务教育、社会环境等一定的张力,如何透过法律的方式来解决这些,是十分值得探讨的话题。

雷律师:现行教育体制需要更切实的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首先,一位来自湖南的律师雷志峰从我国宪法的角度谈“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权利在现行教育体制下的落实”。他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有信的自由和不信的自由,但事实上看在目前的教育体制下,很多需要突破才能更好的落实此点。

他举出,信仰自由的前提,首先是充分获得宗教信息的自由,这其实是隐含在宪法之中的,但“我们现在知识教育中,学生获得知识信息来源,被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课本和各类教材所垄断,而这些教材和课本,不仅没有宗教知识的全民系统的介绍,而且往往甚至直接,对宗教的角度是批判性的,这是现实…这些课本是青少年接受知识的必修内容,所以宪法确认的依法获得信息的自由,在这个教育体系当中,没有获得的可能,在所谓正规渠道没有获得的可能。

“信仰自由的实质,我所理解的是信或不信的选择权,法律上的选择权,有了信息的获取,初步了解了各类宗教信息,接下来才有可能选择信和不信的权利。”雷律师说:“整个知识教育环节,没有选择权的可能,因为我们在整个学校的阶段,还是有很大的束缚。”

他认为,宪法的权利已经规定了,如何在实际的地方落实,需要更多的探讨。

张铮博士:义务教育起源宗教教育 义务教育与宗教自由存在张力

来自上海交通大学法理学的张铮博士发言的主题则是“论义务教育与宗教教育”。他首先指出,义务教育的产生与宗教教育有着重要的关系。“义务教育制度最早是在古希腊斯的巴达实行。但真正的义务教育、大家公认的义务教育的产生是在新教改革之后,由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本人提出来的。”

而马丁路德提出的义务教育的两个目的与现有的义务教育制度目的大体上是一致的。“首先,马丁路德的基本理念是人人都是祭司,为了实现这个,因此人人都要会读圣经、了解圣经内容,才能和神沟通,所以必须有基本阅读的文化技能。其次,马丁路德和加尔文这些改教者最根本是希望传播一种他们认为真正正确的信仰,所以教育也是为了传递一种价值观。”纵观现今世界各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主要也是以文化教育和价值观教育这两者为基础。

在知道这点的同时,也需要看到的是,目前义务教育制度与宪法规定的宗教自由还是存在张力的。因为宗教自由,必须蕴含着教育自由,而教育又会牵扯到宗教传承的问题。“如果在儿童6到16岁之间,价值观形成关键时期,剥夺了他的宗教教育的权利,会严重影响到宗教的传承。”这对于一些宗教信徒的家长来说是切实存在的张力。虽然有些宗教信徒的家长在家里也积极的教育,也是一种处理的方式,但“宗教最终培养的是一个完整的人,认可某些价值观,并把它付诸整个实践,统辖自己整个生活,是整个生命一整套的东西。但是你如果让孩子在学校接受这一套德育教育,在家里接受另一套德育教育,这个会造成他的人格分裂。”

但另一方面看,义务教育又非常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义务教育可以培养现代公民,如果极端的宗教教育培养出来的都是恐怖分子,或者是反社会分子,或者是一些拒绝合作的人,这也有很大问题,我们义务教育至少要培养人们的尊重、平等、宽容,这些基本的现代公民基本的价值,而这个是国家应该介入进来的…国家在把儿童培养为未来公民的方面,必须具有基本的价值灌输,这是站得住脚的。”

那么,这样的冲突该如何解决呢?张博士提出2个方案,一是目前很多西方国家采取的在义务教育中加入他们当地主流的宗教价值观,或者可以由学者进行选择,但因为中国传统上是世俗国家,所以对中国不太合适。第二个方案是放开对初等宗教学校的控制,在这些学校中规定加入义务教育课程,这和第一条路是相对的,他认为比较好。但到底如何操作合理,以及课程如何设置,则需更多探讨。

基督徒教育人士:宗教教育领域可成为推进宗教立法最大可能的突破口

主办方还邀请了几位来自宗教教育界的人士,其中包括一位基督督徒家庭教育人士。他首先分享了为何基督徒会考虑开始做教育,他说:“目前看整个我们的社会环境,教育是缺失的,是有很大的不足。比起其他的学科以来,我们认为教育非常的落后,不能够满足整个社会的需要。当下的教育效果不行,现在来评估现有的教育情况也是不行的。所以这一点的话,是一个大家普遍的认识,所以这是我们为什么要做这个教育,而且我们是基督徒,所以对子女的教育更多聚焦在基督徒教育上。”

对此的法律环境,这位老师认为,宪法和教育法都有大致的规定,但是大部分没有明确,他在办基督教学校时曾试图在当地政府申请过,因为规定说宗教学校可以办,并没有条文反对办,但“这个区域只能有一所”,已经有了所以不能再办了,所以这样的审批手段使得门槛极高。

他认为,对于宗教教育与法治的研讨是十分需要的,“希望宗教教育的问题能够在法律和环境范围内有所突破。”

另外一位基督徒学者在随后的发言中认为,目前很多宗教院校的探索试验会促进和推动中国的宗教立法。他以基督徒教育为例,分析说:“从今天来看,此类学校之所以出现得以成长,一个是公立教育有很多问题,家长对公立教育失去信心,第二个是发展于一些城市中出现中等阶层的基督徒,他们有能力办教育。基督教学校法律定位,是双重法律地位的缺失。缺乏合法性的家庭教会,加之基督教学校本身也是法律的缺失,这两种合法性都缺失,造成地方主管部门,处在现实和法律的两难夹缝之中,之所以两难,是因为全面公立教育的失败,使得基督教学校的出现具有社会的合法性,因为大家支持,但是法律上没有合法性,这两种冲突,造成地方政府处在夹缝当中。”

这位学者分析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法律困境,根本上看是“国家本位主义和社会自治的冲突”,现行的法律体系突出国家作用和国家权利,也规定了公民全力,有国家和公民的概念,但是社会概念缺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目前来讲,宗教教育领域是推进宗教立法最大可能的突破口。”

他认为,之前对于宗教立法的呼声有很多年,也有很多理论的研究、宏观的框架,这些当然有意义,但宗教立法的关键性在于现实社会的推动。“在现实推动当中,宗教教育最有推动性,宗教立法取决于现实社会自我成长程度的支撑,才有可能成为宗教立法的真正动力。”

刘澎教授:宗教教育同样应坚持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法治原则

研讨会最后,刘澎教授在总结中也发表了他的观点。他认为,宗教团体、宗教信徒走出宗教来到社会的公共领域如何在他们所从事的普通教育中体现他们的价值观、他们的信仰,这个边界在哪里,这是很值得探讨的话题。

他也指出,在国家设立的公立学校中,在贯彻教育和宗教相分离的原则的大前提下有没有必要讲授宗教的知识,让宗教进入通识教育,也是很值得探讨的话题。这样的通识教育不是关于神学和宗教教义的,而是一种从社会科学门类对宗教有一个客观的介绍,使之对宗教有一个起码的认识,

刘澎教授认为,目前所出现的宗教团体、信徒自发创办教育的现象未来会越来越多的出现,这在目前的英美也是在出现,中国也会如此。“这是对现行传统教育体系的严重挑战。这个挑战只会越来越大,不会越来越小。”对此,他认为,信仰宗教的公民,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都有办教育的权利,在实施他们的权利方面,应当是平等的,而且应当鼓励民办力量办学。

在宗教教育上,他表示,同样应当坚持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法治这些重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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