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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宗教与法治”研讨会北京举行 探讨“宗教活动的边界”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7月28日 09: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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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日,2015年“宗教与法治”学术研讨会在北京举行。延续往年的安排,此次会议也安排在“宗教与法治”暑期培训班课程之后,是一天的全天会议。

会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全国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北京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共同主办。大约近20位学者与暑期班的数十名同学一起就本届的主题“宗教活动的边界”进行了研讨,共分为四个分主题环节“宗教自由与宗教活动的关系”、“宗教活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宗教活动的主体与宗教自治”、“宗教活动与宗教活动场所”。

刘澎教授:讨论宗教活动的边界现实性意义重大

在研讨会的开幕辞中,普世社会科学研究所所长刘澎教授简短的发言中表达了为何此次主题选取“宗教活动的边界”。

他说到,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但“什么是宗教活动、宗教活动本身的概念、宗教活动的定义、宗教活动里面合法的宗教活动与非法的宗教活动的边界区分是什么”这些概念都十分重要,对这些也有各种角度的讨论,其中不少也具有争议性,但这样的研讨会则是希望“从法学的角度来定义”,如此就会涉及到非常严格的界限问题,这个界限就是合法和非法的问题,如果只是以“正常或非正常”来作为区分的话,实际生活中很难操作,合法和非法是很明确的,这一问题的确定,对于贯彻我国宪法中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非常重要,因此就需要对“宗教活动的边界”进行探讨。

并且,讨论这个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有宗教实践经验的人会发现这个问题无法回避,“今天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现实意义在于让有宗教信仰的群众和宗教团体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维护自己的信仰的权力,能够让国家、让政府根据法律来处理有关宗教的问题。”他希望汇聚了法学家、宗教人士、宗教管理人员等不同角度的讨论,能够对此问题有更深的认识,“希望这样的研讨对大家深化依法治国、推进宗教领域里头的法治建设等有更深的领会,对宗教活动和宗教信仰自由的关系有更好的理解。”

多次参加“宗教与法治”研讨会的中国佛教协会政策研究室原主任徐玉成老师也表示他自己看到“宗教活动边界”主题时,“感觉到这个题目很新鲜,这个主题是从微观上来研究宗教,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形式和意义。”

宗教活动的边界在依靠法律之前最根本更需依靠和信任宗教团体的自治

在随后第一组的“宗教自由与宗教活动”的关系中,来自佛教、基督教、以及一位党校法学部的三位不同立场的学者发言中都不约而同的谈到一点,认为规定宗教活动的边界法律十分重要,但宗教团体的自治是更为根本的,因为宗教团体自身对自己的规定往往比法律规定的更为严格。

中国佛教协会政策研究室原主任徐玉成老师说道,“实际上,每一个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当中自己有设定的边界,如果宗教不设定边界,它危害社会就办不下去了。以佛教为例,佛教制定了很多戒律,有三学、五戒、十善、四色、六度、六合,八正道等等。如果佛教徒违反了这些戒律,实际上就超越了宗教活动边界、就要受到处罚,宗教自己设定这个边界是很严谨的,比社会有些规范还要严谨的多。”他补充说到,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这世界三大宗教能够流传到现在、并且还在继续发展,“就是因为它们本身有很严格的自律的规矩。”

而谈到“宗教活动的边界”这一话题的话,则更多是从他律的角度谈的,“因为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宗教活动必然要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此,他举出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宗教自由;第三款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这些规定就是法律在对待“宗教活动的边界”问题上的基本原则。

金陵协和神学院副院长王艾明教授则从教会传统来看法治国家与宗教自由。他表示,从旧约到新约,从早期教会到今天,凡是有基督徒所在的地方就是有规范遵守,而这个规范就是来自《圣经》。

为何理解这一点很重要呢?王教授表示,目前正是因为不了解这一点所以我国的宗教管理的思维是控制宗教,“原因是没有弄清楚基督徒的言行举止有一个不变的标准就是《圣经》,如果把我们的外在的管理和《圣经》里面的标准对应起来,也就好管了。”

王教授表示,现在中国法学家面临的一个非常严峻的问题就是法治国家和宗教自由的问题,目前中国的宗教管理是“一抓就死,一放就乱”,这在针对各个宗教的管理中都遇到这个问题,为何如此?他认为,“我们宗教自由里面的界没有得到国家的尊重,而这个界就是公民的自治权。”他以基督教为例,说到基督教如果能够建立一个自治的团体,它里面受到的约束就会来自《圣经》”,而《圣经》对信徒的约束是比国家法律对公民的约束更严格的,因为这个涉及到的是良心律。

河南省委党校教授、法学部副主任杨合理教授发言中表示:“宗教自由在边界上既是有限的,同时又是无限的。”他认为,内在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无限的,然而宗教信仰自由必须有外在的活动实践才能真正落实,而在外在的宗教活动上,则是有限的。在这一点上,他首先提醒说,外在的宗教活动是需要管理和进行规范的,但“宗教本身它是一个自律,这种宗教的戒律比我们世间的法律还要严得多,我们法律管人的行为、不管人的思想。”

宗教活动合法和违法的界限规定应该从“权力思维”转变为“权利思维”

接着,在第二组“宗教活动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中,三位分别来自穆斯林、地方召会、天主教的神职人员或研究人员为例从宗教自身的角度出发进行讨论,并表示了在现实中遇到的许多困惑,之后来自河南中医药大学的法学教授乔飞则以一位法律人大家角度从法学角度提供了自己的思考。

他认为,我国的宪法规定了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但在具体的法规体系中,对于信徒的宗教活动是一种以“控制“(control)为本位,而不是“权利”(rights)本位;是一种管控型的法,而不是一种权利保障型的法,这样的法规体系使得在宗教管理实践中造成执法困境的问题、造成非法宗教问题问题及其管理的合法性问题。法律要具体能够实行,是需要具备一个社会说服力的问题,从自然法学来说,即是说一个法必须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或是人类发现的通行规则,或是符合自然的天赋人权,才能有内在实在性的问题;从法社会学角度来说,即是说公权力部门制定的规则不一定就是真正的法,真正的法应当是被社会成员接受,是实际真实的规则才叫法,也就是内省自发的秩序。

乔飞教授分析说,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非法宗教活动的现象的产生,“实际上是由于我们判定标准的失误而形成人为的社会导向,所以不是宗教信徒不愿意遵守法律法规,而是我们法律法规没有尊重社会生活,关键问题在这里。”

而要解决这个现象的话,“要把我们目前的法转变为真正的法。”即必须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尊重各个宗教自身的教义与传统、发展规律、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的宗教治理的经验,并且要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规则接轨。“以这样的法来判定宗教活动的合法和非法,才是合理的,才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浙江宗教建筑事件成为一些学者讨论涉及的内容

在下午的两组讨论中,2014-2015年的浙江宗教建筑事件成为一些学者在演讲和讨论中涉及到的内容,其中有来自基督教神学院的教师、天主教的基层神职人员、也有研究政法与公共管理的学者等,将此作为案例进行讨论。

一位来自广东协和神学院的老师分析认为,过去在“宗教与法治”上我们更多是在讨论政府与体制内教会和体制外教会这两者的关系,但近几年来体制内教会和体制外教会都发生了一些比较大的事件,其中浙江宗教建筑事件涉及更多的是体制内教会,而这些事件“让我们清晰的看到,就基督教而言,今天基督教问题已经不是昨日的家庭教会与三自教会的问题,也不是他们谁是谁非的问题而是政教关系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政教关系,关系着宗教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国家的稳定团结。”这位老师认为,“无疑依法落实和保障宗教自由、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解决政教矛盾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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