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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专家:定宗教活动边界促管理法治化首先需走出对宗教的历史偏见

作者: 王新毅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5年07月29日 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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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5日,2015年“宗教与法治”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本届的主题为“宗教活动的边界”。在第一组的发言中,中国佛教协会政策研究室袁主任徐玉成老师首先以《对宗教活动宽容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为题发表主题分享。

徐老师当天先从宗教团体自律以及外在法律他律两个方面谈了“宗教活动的边界”,之后他结合新中国至今几十年来在宗教活动边界上的一些界定的历史,谈了其中的经验和教训。

宗教活动的边界第一需要依靠宗教团体的自律,第二是借助法律的他律

“一切国家一切民族一切社会都有宗教,有宗教必然有宗教活动,如果没有宗教活动的宗教不称为宗教。有宗教活动就会涉及宗教活动的边界,实际上,每一个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当中自己有设定的边界,如果宗教不设定边界,它危害社会就办不下去了。”徐老师首先如此点出,接着他以佛教为例,佛教制定了很多戒律,比如三学、五戒、十善、四色、六度、六合,八正道等,如果佛教徒违反了这些戒律,实际上就超越了宗教活动边界、就要受到处罚。

“宗教自己设定这个边界是很严谨的,比社会有些规范还要严谨的多。”徐老师说到,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这世界三大宗教能够流传到现在、并且还在继续发展,“就是因为它们本身有很严格的自律的规矩。”

另外,从他律的角度谈,“因为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宗教活动必然要影响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对此,徐老师举出联合国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宗教自由;第三款规定“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我国宪法第51条也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这些规定就是法律在对待“宗教活动的边界”问题上的基本原则。

徐老师退休之前从事宗教工作数十年,对于过去的历史许多也信手拈来,非常熟悉。他接着结合了新中国历史上一些对宗教活动边界的界定,分享了经验和教训。

1950年5月,周总理总理当时与基督教人士四次谈话,其中在5月2日的谈话中周总理有一段话是:“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我们只要求宗教团体摆脱帝国主义的控制,肃清帝国主义的影响。我们不搞反宗教运动。我们所遵守的约束是不到教堂里去作马列主义的宣传,而宗教界的朋友们也应该遵守约束,不到街上去传教。这可以说是政府同宗教界之间的一个协议,一种默契。”

徐玉成老师说,“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对宗教活动设的边界:就是不要到街上传教。”他接着介绍说,但是后来有关部门把它理解为一切宗教活动都只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活动,不能到街上了,别的地方也不行。这样理解的差异一直延续至今,“到现在这个规定还没有改,宗教活动只能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由此,也带来各方面不同具体的影响,“这样就受到很大的限制了。我们的范围很小。”他对比内地和台湾的区别,比如说,台湾法师可以到监狱里去给犯人讲法、可以到社会上的大学谈佛,台湾佛教公开发行的杂志和刊物也多种多样,而在内地,中国佛教协会公开发行的刊物只有两个,其他各个省都是内部刊物。 

上个世纪50年代当时中央文件就有提出来共产党是坚定的唯物主义者,认为宗教是对人民有毒害作用的。然后到了1953年当时负责宗教工作的是中宣部和统战部,1953年4月中宣部部长陆定一在做当年宗教工作总结的时候第一次提到“宗教是人民的鸦片,要限制其发展。”

徐老师介绍说,这比之前提到的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差别更近了一步了,“因为宗教是鸦片,是和社会主义不相容的了”,之后就在1956、57年开始出现了联合礼拜,并堂并庙,还俗退教、甚至有的地方还出现了灭教等一些非常过火的行为。“这都跟1954年我国宪法中的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条款是相违背的”,徐老师表示,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现象,是因为在当时的背景下使得人们“关键是把意识形态作为指导,把公民的权利降到次要地位了,产生了这些过火的行为。”

到了1959年国民经济调整的时候,中央也采取了纠正的措施,并且在报告了批评了这样过后的行为,认为50年代对宗教打击和要求退教等这些必须纠正就偏。

但因为1958年八届四中全会中再重提阶级斗争,导致宗教界也首当其冲被打成地主党,意识形态对宗教的这种偏见占了上风,因此也就使得之前发布的报告中谈到的纠正就偏尊重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等于虚设。

随后不久10年文革浩劫开始,全面禁止宗教活动,“不只是宗教场所内了,你连宗教场所都没有了,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当然,我们要说在文革期间全国各界都受到冲击,宗教界受到的冲击更大。”

由此,“宗教的鸦片论、落后论这种认识可以说在全党基本上成了共识,导致了1975年宪法使用中的条款中规定中有‘公民有信仰宗教自由,有不信仰宗教自由’,这样就把文革期间没有宗教活动这种情况有了法律根据,这种情况到78年宪法时也是一样的内容。“文革受迫害的老干部,他们对宗教的观念也是一样的,也是没有什么差别的。一直延续到现在,宗教活动的边界没有突破。”

对此,徐玉成老师认为,“关键是在于把意识形态对宗教的认识作为主导,忽视和淡化了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公民的一个基本权利。”他引出1982年习仲勋在一次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来的“要为宗教松绑”结合当前的情况,表示“这个‘绑’要怎么松呢?我想就这个问题是应该抛弃意识形态对宗教的偏见,转变为依法治国、用法律治国。”

“因为公民权利受法律保护,不能以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有神论和无神论作为标准,它是一个公民权利,在权利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信仰宗教的不同而产生权利不一样的现象。”徐老师说,“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德良俗的,就是合法的,不要贴上意识形态的标签……而是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宪治国,根据宪法对公民权利的规定,通过宗教立法。”

(本文是根据发言人现场演讲录音整理,未经发言人校对。本文为基督时报独家稿件,欢迎个人浏览转载,其他公众平台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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