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从高楼坠亡、留守儿童自杀或遇害、孩童闷死车中……近期,有关少年儿童的悲剧性事件频现,引起社会大众广泛问责,“谁来保护我们的孩子”。针对这类涉及多方因素的事故,若想有效减少及避免,需要国家在诸多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其中加强“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进程和执法力度无疑是重要内容之一。
目前,在我国宪法提出“国家有培养并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义务教育法》以及各省出台的规章制度也都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与保护作出相关规定,但实践中缺乏可操作的细化规定。
在此背景下,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法制办于7月29日公布《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5章64条款,分别从行政、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领域制定了保护条款和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特别规定,遭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强制报告”。情节严重的,可将侵害人与未成年人隔离。在留守未成年人保护方面,规定对于拒绝履行监护义务6个月以上的父母,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可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具体到如何保护,在行政方面,多部门组建“未保委”,公布专用电话。家庭方面,不得让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学校保护方面,拟立法禁止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社会方面,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应设置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
据光明网报道,条例草案公开后,涉及监护人的禁止性规定引发市民争议,有人批评规定模糊,而且没有考虑现实情况,缺乏操作性,有人称此为地方立法的创新,有效补充了现行监护制度的不足。
扬州大学法学院教授蔡宝刚认为,中国缺少系统保护少年儿童的法律法规,更缺少执行力。他呼吁政府从加强对违规主体的惩罚、完善服务性、完善保障性配套机构、强化监护人义务意识三方面入手增强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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