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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约看十一奉献——是律法化,还是福音化?

作者: 严以勒 | 来源:基督时报 | 2017年11月16日 09: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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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今年九月份写过一篇文章《以律法主义教导十一奉献的误区及其矫正》,引起很多讨论,其中一位读者表示赞同并很准确地做了概括:这篇文章并没有反对奉献,而是提倡要正确教导有关奉献的信息,不要为了得到奉献款,而教导不符合圣经的原则。新约强调要献的乐意,勉强的奉献没有益处。这不是提倡取消十一奉献,而是比旧约要求更高,旧约只要求献,新约不但要求献,并且要献的心甘情愿。”

同时也有弟兄姐妹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有位Paul弟兄在《对昨<以律法主义教导十一奉献的误区及矫正>一文的反驳》中对本文做了批评:关于十一奉献,你有一种错误的观点:十一奉献是旧约的要求,而新约中,圣经只要求我们按照本心所酌定的,乐意捐献(林后9:7)。”

他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两个根据,一个是圣约神学上的根据:这种观点错误地看待了旧约与新约的关系。上帝所有的圣约都是永恒有效的(诗105:8,111:5、9)。正是因为圣约的永恒有效,所以圣经中所有的前约都对后面的圣约具有约束性的效力。”这位弟兄据此把十一奉献作为上帝永恒有效的圣约内容去遵行”了,也就是说旧约的有些律法条款在新约里继续是有效的。笔者认为这种论述高举了旧约与新约的连贯性,却忽略了新约的超越性和旧约的特殊性和有限性,结果便是把把旧约及其相关事物当作永恒有效的圣约内容”要求信徒去遵行了。这种神学理论像是来自改革宗神学体系,但是也不尽然符合改革宗的圣约神学。改革宗神学把旧约律法分为三大类——道德律(十诫)、民事律(处理以色列社会关系的有关典章条例)和礼仪律(就是围绕以色列宗教祭祀活动制定的律例),而后两者并非“永恒有效”,要么是针对旧约特殊历史境遇里的以色列,要么被耶稣成全而废掉了。

显然,十一奉献并不属于道德律,而是在民事律之范畴,这是旧约律法颁布给以色列人遵守的基本义务,用来维护圣殿开支和供养利未人、救济穷人(民18:21,申14:27-29)。在旧约里,一个以色列人做到了十一奉献,就是一个合格的“公民”。然而,在新约里要求更高了,远远超过十一奉献之表面律法的规定范围,新约要的是全人全心,而不是说,我把每月工资里的十分之一拿出来就OK了,这就尽到了一个宗教徒的义务了。所以,新约作者没有从字义上教导十一奉献——当然也不是默认十一奉献——而是比旧约站得更高、望得更远:所以弟兄们,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侍奉,乃是理所当然的。”(罗12:1)这就是说,新约中信徒要献上的,是全人全心。

另一方面,圣约神学对新旧约的连贯性强调有余,却对新约的超越性和完全性重视不够(关于这一点,希伯来书的主题便是基督的超越),这导致教会、牧者在教牧实践和基督徒生活中很容易导致回归旧约体系,带来的负面结果是信徒在这类教会里往往深感压抑,并伴随一种魔咒般的定罪感。

再说一遍,笔者不是反对十一奉献,而是反对以旧约的视角、用律法主义的方式去传讲十一奉献。笔者希望是以恩典为驱动去呼唤弟兄姐妹们爱主爱人,有了福音之爱为动力,奉献之心自然就激发出来了。

Paul弟兄提出反对的第二个论据是 “奉献”和“捐献”两个词汇的字义区分,他借此说明两者的对象不同,从而论证十一奉献在新约条件下仍然具有律法效力。他说:这种观点混淆了‘奉献’(Offering)和‘捐献’(sharingorfellowship,就是“团契”,两者在圣经中是同一个词)在圣经中的区别。简单来说,‘奉献’是献给神的,是神对人的要求;而‘捐献’则是捐给信徒的,是信徒之间的团契和帮补。实际上,保罗在林后8-9章所谈论的,并不是奉献,而是信徒间的帮补,团契相交。”

首先要肯定,Paul弟兄这种圣经词汇原义的分辨做得很棒,之前我并没有留意到“捐献”(中文和合本译为“捐助”)在希腊原文里还有如此深刻的意义。不过,话说回来,旧约其实并没有抽象地说十一是给神的,旧约教导耶和华神是万有的主,并不缺乏什么(诗篇50:7-13),而且也明确教导十一奉献的帮扶对象是利未人和孤儿寡妇并穷人(申14:27-29)。在新约条件下,这种奉献的精义(扶助贫弱)——而非形式——应当被吸纳。

再看新约圣经,新约作者并没有很直接地提及十一奉献,耶稣提到过,但那是在讽刺和揭露法利赛人的律法主义和假冒为善的场景里提到的(太23:23,路18:12),在那里法利赛人是尽心尽意地遵守十一奉献了,甚至超过了律法的要求,律法没有说得到什么都要奉献十分之一,而法利赛人在薄荷、茴香、芹菜这些微不足道的物品上都要献上十分之一,显得多么虔诚啊。然而,他们的所作所为不仅没有被主称许,反而遭到严厉的责备,因为他们完全把十一奉献当作一种自我炫耀的宗教资本了。

除此之外,在新约其它地方再没有提到十一奉献了,更无对此的正面教导,这并非是新约作者默认或遗漏,而是有了更高的属灵看见(罗12:1)。关于初代教会怎么收奉献、怎么用奉献的,保罗用到了“捐助”(“捐献”)这个词,原则是甘心乐意,动机是来自基督救赎恩典的激励,功能是用于基督徒之间和教会之间的互助,目的是表达弟兄姐妹之间深厚的团契之情。有人会抠字眼说此“捐助”非彼“奉献”,而“奉献”是给神的,但新约里确实没有正面教导十一奉献并将其律法化(亦即把十一奉献当作一条硬性律法规定加在信徒身上,当作信了耶稣加入教会的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那么只能从旧约里找根据,并用所谓圣约神学的逻辑来打圆场。

笔者曾见过有一家改革宗教会就把“奉献”和“捐献”做了区分,前者是必须履行的,后者才可以甘心乐意(那是在十一之外)。为此甚至要求信徒报告并登记月收入状况,每个月月末之前至少要把工资里的那十分之一交上来。这种颇为奇葩的做法就是完全把十一奉献当作一条硬性律法的表现了。十一奉献被说成是信徒欠上帝的,最终被置换为是欠教会的,因为教会是上帝在地上的“代理商”(请原谅笔者用这个颇为刺眼的词汇)。在这里对信徒来说十一奉献近乎成了一种强制性摊派,这就完全变味了。然而,耶稣和新约圣经并不是这样教导的。

小结一下,新约圣经对十一奉献的支持非常微弱,更没有把十一奉献当作一条硬性的律法规定要求信徒。对于奉献,新约强调的是“全人全心”;至于钱财方面,新约强调的是“捐助”(“捐献”),原则是甘心乐意,不是出于勉强,也非强制性摊派(就像中世纪把十一奉献变成了十一税),并且是用于互助,体现的是基督里的团契之情。

今天有些传道人把十一奉献当作律法来要求信徒,原因有多方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可能是对福音恩典的驱动力和信徒的奉献积极性缺乏信心,结果就只能以律法化而非福音化的方式教导十一奉献了,因此经常给信徒施以属灵的“高压”。这样做短期内会有效果,可以激起一时的奉献热情,但长远看,这种热情是会耗尽的,因为脱离了基督的福音:你们已经知道我们的主耶稣基督的恩典:他本来是富足的,却为了你们的缘故使自己成为贫穷,目的是要你们由于他的贫穷而成为富足。”(林后8:9)


写于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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