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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乐峰:基督徒如何看待同性恋问题

作者: 作者:叶乐峰 | 来源:基督时报蒙作者赐稿 | 2011年07月08日 00: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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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4日,美国纽约州议会正式通过了同性恋婚姻法法案,这标志着纽约州同性恋婚姻具备合法化的地位。这项法案的通过,无疑对基督教婚姻观产生巨大的冲击,纽约州天主教宣称“此法案的通过,将彻底并永远改变人们对人类婚姻的了解,使我们深感失望和困扰”。

日前,基督徒艺人吕丽萍、孙海英在微博上转发了关于反对同性婚恋的言论,始料未及的是激起网友的千层浪,遭到网友的恶语相向。

何谓同性恋?它是指一个人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并与同性别的人产生爱情、性欲或恋慕的行为。

从医学的角度看,同性婚恋是一种性心理障碍或变态的行为,违反了人类自然生理规律和生育规律。有人认为,同性恋是西方腐朽文化的必然产物;也有人认为,同性恋是心理自卑或是和异性隔绝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其实不然,同性恋由来已久,自从人类有文字记载的历史以来,同性恋就史不绝书了。早在摩西时代,上帝就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同性行为,“不可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这本是可憎恶的”。( 利18:22)“人若与男人苟合,像与女人一样,他们二人行了可憎的事,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20:13)“以色列的女子中不可有妓女。以色列的男子中不可有娈童。”(申23:17)使徒时代也不例外,保罗重申同性恋的可耻性,“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这妄为当得的报应”。( 罗1:26—27)

同性婚恋涉及宗教学、婚姻学、神学、社会学、心理学、医学、法学、历史学、哲学、人口学、伦理学等多个不同的学科。它具有长期性、复杂性、争议性等特征。

从圣经的角度剖析,婚姻是神圣的,是上帝亲自设立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创2:24)新约再次强调,“婚姻,人人都当尊重,床也不可污秽。因为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希13:4)基督徒的婚烟观是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一心一意。俗话说:男大当婚,女大当嫁。中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合法夫妻即一夫一妻,对同性恋也说“不”。由此可见,同性婚姻不是上帝的美意,它违背了上帝设立的婚姻的初衷。

圣经中,男女性别的观念特别强。造物主上帝造男又造女,赋予人类尊严、情感、欲望、意志等,这里特别强调男女有别,正如使徒保罗所说,“然而照主的安排,女也不是无男,男也不是无女”。( 林前11:11)另则,上帝要求男女在衣着打扮上也上做到有别,“妇女不可穿戴男子所穿戴的,男子也不可穿妇女的衣服,因为这样行都是耶和华你神所憎恶的”。( 申22:5)不但如此,性别的观念还体现在男女的次序上,“起初,男人不是由女人而出。女人乃是由男人而出。并且男人不是为女人造的。女人乃是为男人造的”。(林前11:8-9)

圣经不但反对同性恋,同时也反对人兽淫合,“人若与兽淫合,总要治死他,也要杀那兽。女人若与兽亲近,与它淫合,你要杀那女人和那兽,总要把他们治死,罪要归到他们身上。”(利20’15-16)不可与兽淫合,玷污自己。女人也不可站在兽前,与它淫合,这本是逆性的事。(利18:23)

圣经对同性恋的界定是“逆性的事”和“可耻的事”,为上帝所憎恶,为人类所不容。

同性恋是复杂的社会问题,同性恋心理有其自然性,这一点已被越来越多的心理学家所认同。医学专家从生物学方面的研究,认为同性恋的产生与人类的遗传基因和性激素影响有关。我个人认为,同性恋患者不能说是罪,他们也是受害者,但是同性恋行为就与圣经真理格格不入了。

纵观近代历史,同性恋经历了由“犯罪”到“宽容”,由“宽容”到“认可”的演变趋势。从立法的角度看,西方有的国家将同性恋视为违法犯罪行为,西方有的国家则默许同性恋行为,最近,美国则将同性恋视为合法化。

当然,美国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同性恋合法并非绝对化,只能说是“人性化”立法的体现。美国同性恋患者居多,他们或许受到歧视和挫折,为了得到自由和民主,制造多起分波和游行,将同性恋的矛头指向平等婚姻。美国作为一个大民主的国家,作为一个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为了尊重同性恋人群,不以宗教压迫的手段进行制止,做出了合法化的决定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当前,许多网友对同性恋合法化的看法多数是受到“开放”思想的影响,至于上帝憎恶同性恋的因由还是一知半解,这些我们都可以理解。但是,时代在改变,真理永不改变。主耶稣说:“我实在告诉你们,就是到天地都废去了,律法的一点一画也不能废去,都要成全。”(太5:18)可见,基督教对同性恋说“不”的立场是坚定的。

同性恋的婚姻观对人类社会是一种极大的挑战。从社会层面来说,应当重视生理和性心理的健康教育,尤其是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教育;同时,要改变社会观念,不歧视同性恋者,如果某些同性恋者有矫正的愿望,就要进行指导、帮助。作为基督徒,应当积极宣传基督教的婚姻观,积极引导人类树立正确的婚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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