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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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桌间| 三位IT技术人员探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大背景下 教会如何应对网络化的挑战?

作者: 王录德 执笔 | 来源:基督时报 | 2022年07月16日 0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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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1日起,于去年12月公布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正式执行,各省市根据自己的情况陆续进行通知、考试和发放证件,尤其广东、浙江等经济和信息技术发达的地区,进展得更为快速,陆续有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院校和公司等不同的法人组织得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

谢、胡、刘三位都是从事多年IT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士,同时他们都是基督徒,日前,这三位专业人士共聚一堂,从技术的角度进行了对话和讨论,并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的一些条目字词阐述了自己的理解,以及教会如何落地和执行给出了专业建议。

圆桌讨论人员:
主持人:舒华
三位嘉宾:谢弟兄、胡弟兄、卫弟兄
文字整理:田玖恩

讨论内容摘录:

主持人:请谢弟兄给我们分享一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核心要义好吗?

谢弟兄:多家部委单位联合颁发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针对宗教内容的特殊性而细化的制度,前提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比如域名备案、信息安全、实名认证等内容,虽然宗教信息服务里没有过多说明,但是其上位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里规定的,首先要落实。

关于办法的内容,重点的几条大家要特别留意,比如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这一条,到目前为止每个人理解都不一样。这里面涉及到好几个点:
其一,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可以向社会公众传播;
其二,传播的内容必须是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信息,(注意,不是宗教活动本身,也不是传经讲道)可以理解为“持牌传播限制的信息”,同时传播的平台也须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还要一个重点是第十五条至十七条:
第十五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阐释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参与讲经讲道的人员实行实名管理。

第十六条 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院校,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开展面向宗教院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教育培训。专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对外须使用虚拟专用网络连接,并对参加教育培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这意味着取得了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以后并不意味着你可以在网上进行宣教、讲经、传道、会众拓展的工作。第十五条“取得相关证件以后...可以且仅限于通过其依法自建的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等由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教师讲经讲道。”

也就是说,取得相关证件后,宗教院校、宗教团体、教会教堂必须在自建网络平台进行讲经讲道,开展培训课程。第十五条明确了内容发出者,第十六条明确了内容接收者,都需要进行身份验证。

第十七条的更清楚讲明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教,不得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发布讲经讲道内容或者转发、链接相关内容,不得在互联网上组织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直播或者录播拜佛、烧香、受戒、诵经、礼拜、弥撒、受洗等宗教仪式。

对于基督教会而言,教会的敬拜、赞美、团契、礼拜、证道、课程应该都属于这里所说的“宗教仪式”。

后面的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也是很严格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
如果一个新人通过网络来接触教会,严格来说就属于发展教徒,会不会存在争议?

以上条例办法放在一起看,教会在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若通过网络来传经讲道,还需要自建平台。“自建”到底如何理解,这个与IT的相关领域有比较密切的联系,到目前还没有看到官方的解读。

 谢弟兄问胡弟兄:从一个系统用户端的接触,到底层的硬件部署,有哪些层次需要进行是否“自建”的界定?

胡弟兄:
从目前初步了解的情况看,跟当前教会的一般做法两个明显的不同
1 教会做一个网站不仅仅需要有域名,还需要有证书或者说得到许可证,才能够去备案 。
2 有了许可证可以使用微信和公众号等公用平台来发布宗教相关的知识与信息,但是,所发布的平台,比如微信、微博必须要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重点是在这两点基础上,进行传经讲道的 “自建平台”。我对“自建”的理解:
第一点不是一个公用的平台、不是第三方的平台,所有权是自己的,是自己出资、自己策划的。
第二点内容产生、审核、发布、管理的责任都要担当。
第三点自建系统在第十六条限定了虚拟专业网,也就是说只有院校或教会内部的人才能使用,不是任何可以随意公开访问的。

当前整个信仰界,比如说教会拥抱互联网程度是很低的。比如说因疫情防控各地要求信徒去教会需要预约。若使用省民宗委的公共平台预约,该平台不显示预约名单,而当地管理部门又往往因疫情管控要求提供当日参加人数据。教会就很被动。

还有,教会很少看到有网络办公系统。比如教会可能有100多年了,但是它有多少牧师,讲了多少道,牧养的思想是什么?一个教会很难找到5年前、10年前、20年前的牧养记录。再比如一个信徒在教会来去自由没有记录,什么时候来、是不是经常来、参加了哪些课程,灵命从来到现在有没有成长和变化,教会无从掌握也没有记录。

而其他领域,比如医疗领域,这个辖区老年人和慢性病人群、多少人高血压、多少人糖尿病,是不是做了体检;幼儿园多少贫血,多少发育不达标,这些很清楚。教会里,可能天天见都不知道名字,教会信息化管理方面是严重落后于这个时代的。

有了自建系统,这些问题才会根本性解决,线上牧养也就成为可能。以前用微信群做,但是这是个沟通工具,信息覆盖率很高。之前辛苦的录音也会流失。

自建平台可以维护、管理内容,谁看了内容、谁参加了聚会、信徒都有谁、流失了多少,一目了然。所以有好的一面、有不好的一面。看主要是我们怎么去看待。

谢弟兄:我觉得,从用户端的感受而言,至少自建系统首先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程序,是独立安装,独立运行。第二,用户登录的时候打开的是所在的教会,不是像携程那样上面有多个酒店(教会)由我来挑。

卫弟兄:我很赞同这二位的意见,特别是关于自建系统这部分。

主持人:你们所接触到的一些教会很愿意做自建系统吗?

谢弟兄: 我认为现在大家都觉得有需要,但是都还不知道怎么做。

主持人:你们在这方面有什么打算或者建议吗?

谢弟兄:我们作为主内的IT人员确实有这个心,帮助各都会自建系统,受委托帮教堂开发他们独有的程序。

主持人:作为自建系统的建设者,你们需要申请许可证吗?

谢弟兄:我觉得不属于这个办法规定的主体范围,我们现在只是技术服务,不是要做宗教网络平台。好像教会盖教堂需要去申请宗教用地,请建筑公司来建,建筑公司不需要专门的宗教业务许可证。

主持人:9.1号是办法实施的节点,如果没有得到许可证包括第三方平台就彻底不能发布宗教信息了吗?

谢弟兄:我认为有三个层次: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违法必究。目前对行业而言,至少实现了”有法可依“ ,至于第二点第三点,这个没有办法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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