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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波:美国“福利改革”对宗教公益参与的推动及其争议(下)

作者: 上海社科院 黄海波 | 来源:基督时报蒙允登载 | 2010年11月15日 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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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文简要回顾了美国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演变过程,介绍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福利改革”中的“慈善选择”条款及相应的政策与制度安排。“慈善选择”条款旨在推动宗教组织在美国社会福利事业中发挥更大作用,允许政府公共资金支持各种类型的宗教性组织的社会服务,允许宗教性组织在保持其宗教特征的情况下竞争政府社会服务合同。这一公共政策的改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本文概述了目前美国学界在三个主要问题上的研究与争议。

关键词:美国福利改革;慈善选择;宗教性组织;政府公共资金;公益参与;争议 

三,当前研究关注的焦点及争议

 “慈善选择”条款及其相关政策的推行,在美国政界、宗教界和学术界都引起了广泛的争议。普林斯顿大学社会学教授罗伯特•伍斯诺(Wuthnow,2004:15)概括说,这些争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平与权利”问题,主要集中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宗教自由方面,这个问题受到政治与法律专家极大的重视。二是“活动范围与效率”问题。例如,有多少社会福利和服务可以通过宗教性非营利组织来提供,是否有理由相信这些组织比那些由政府主办的或非宗教性的组织更有效,等等。这个问题受到社会学家更多的关注。第二方面的问题目前似乎受到更大关注,因为它涉及到对宗教性服务组织在“福利改革”背景下的运作状况的总体评估,对之所作出的判断将影响到在第一个问题上的争论,即这一政策是否在实践层面上确实违反或冲击了“第一修正案”的原则,它是否能够在坚持宗教自由与利用宗教资源方面保持平衡。本文主要介绍第二个问题上的研究进展。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得到学界较为深入的探讨:

(一)“以信仰为基础的”(faith-based)社会服务组织的特征及类型

 “慈善选择”条款几乎去除了宗教背景的组织申请公共资金以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一切障碍,这使得社会服务组织可以公开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这些组织被称作“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组织”(faith-based organization,FBO)。尽管“FBO”这个称谓,在宽泛的意义上也包括教会、宗派及堂点等纯粹的宗教组织(religious organization)(Chaves & Tsitsos,2001),但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将这两种类型区别开来,用FBO来专指有宗教信仰背景但不属于教会、堂点范畴的非营利组织;它们在组织结构与运作的不同层面体现和表达着宗教信仰;但它们的主要功能是向贫困者和弱势群体提供各种类型的服务,而不是象宗教组织那样致力于宗教崇拜、劝人改宗以及宗教教育(Saperstein,2003)。不过,在具体研究中,FBO这个概念的内在界线仍然是模糊的,即它也常常在宽泛的意义上使用。

对于教会、宗派与堂点等宗教组织,辨识它们的特征并不困难。而FBO则有相当一部分无法直接从外部特征上加以识别;相反,一些具有宗教标识的组织,却自我认知为不具有宗教性的世俗非营利组织。目前,对FBO尚未形成统一的判断标准,一些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来界定FBO。如认为FBO具有如下特征:1,它们本身以宗教信仰为基础;2,它们至少提供一种社会服务;3,它们以某些方式依附于超过一家宗教堂点;4,因为它们有自己的董事会,所以是独立的(Ebough et al.,2003)。另一些学者则努力建构能涵括宗教组织、FBO以及世俗非营利组织的整合框架。如有学者(Jeavons,1998)提出从七个组织领域评估组织的宗教性程度:

1,自我认同。组织是否把自己认同为具有宗教性的,以及这种认同的程度如何;
2,参与者。组织的董事会成员、职员、志愿者、顾客、支持者等等是否归属某个宗教传统,或持有相同宗教信仰,其程度如何;
3,资源。组织资源来自世俗机构还是宗教组织或信徒;宗教因素对资源获得具有促进作用还是形成了妨碍,其影响的程度如何;
4,目标、产品与服务。宗教型塑组织目标的程度,以及组织是否依赖礼拜、祈祷、阅读经典等“灵性技术”以实现组织目标,这种依赖的程度如何;
5,权力与权威。组织权力结构及其运作受宗教影响的程度;
6,决策程序。组织决策是否受到宗教因素的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序如何;
7,组织间关系。宗教是否影响组织同其它组织的互动,这种决定的程度如何。
 
与上述分类法相似的是“人类需要与信仰及社区行动工作组”(Working Group on Human Needs and Faith-based and Community Initiatives)提出的从世俗组织到纯粹宗教组织的“连续统”模型,即:世俗组织(secular)<宗教性-世俗性兼具的组织(faith-secular partnership)<具有宗教背景的组织(faith background)<隶属宗教的组织(faith affiliated)<以宗教为中心的组织(faith centred)<宗教信仰充溢的组织(faith permeated)。任何组织都可以根据使命陈述、资源、领导层与职员、隶属关系、项目包含宗教内容的程度等若干特征,在这个连续统中找到自己的位置(Ebough et al.,2003)。
 
学界对FBO的组织特征的思考,关系到社会服务组织的宗教性程度对组织行为与绩效的影响,因此在当前的争议中处于基础性地位。
 
(二)政府资助与组织宗教性的关系
 
“福利选择”的核心精神及最受争议之处,是允许政府公共资金投向教会等宗教组织和FBO组织。除了引发关于宗教自由的讨论外,在技术层面上,学界主要关注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其一是,在这些组织中,哪些更希望以及更容易获得政府资助;其二是,接受政府资助对这些组织的宗教特性有何影响。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都希望获得政府的资助,因为这有助于扩大服务项目的资源基础,从而推动服务的扩展。有学者对美国15个州的宗教性非营利组织关于接受政府资助的态度作了研究,发现这些组织的执行董事普遍对建立与政府资助的稳固联系具有强烈的好感与期待;但一些宗教领袖仍然担心,接受政府资助将危及他们的宗教目标,特别是降低其自治性或淡化他们机构的宗教性(Green & Sherman,2002)。一些研究似乎证实了这种担心。如有的研究发现,那些规模较大、专业化程度较高且较少体现其宗教特征或较少具有宗教实践的FBO组织,更愿意申请并且更容易获得政府资助(Ebaugh et al.,2005)。这似乎意味着接受政府资助与组织宗教性的淡化之间存在着某种正相关关系。
 
 但一些学者不同意政府资助会导致宗教性淡化的论点。确实,有些研究也发现,只有很少的FBO组织接受政府资助后降低了对宗教的强调或实践(Jeavons,2002)。但一项对纽约四家艾滋病救护组织的研究发现,这些组织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改变了宗教信仰之内在含义。尽管这四个组织都继续对它们的宗教根基保持着敬意,并在组织运作的若干方面体现着宗教信仰的特征,但宗教的原初意义已发生改变:有两个组织事实上已变成完全世俗的组织,另两个则整合了高度普世性与个人化的信仰形式。虽然这四个组织在创始阶段都由宗教因素型塑了它们的组织使命,但当组织扩张并更加依赖公共资助时,这些宗教因素就无法维持其原初的面貌(Chambre,2001)。也就是说,政府公共资金的输入,即使没有淡化组织的宗教性,也至少使宗教性的表达发生了变化。
 
因此,有学者从“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角度对此作出解释(Nagel,2006)。即由于FBO组织与公共机构展开合作,资金问责性以及由绩效评估所传递的压力是这些组织运作的核心机制,它们越是适应现代组织形式,维持与保护其宗教身份就越是困难;FBO组织如果希望获得公共资金,就不得不避免传统的宗教活动,如崇拜、劝人改宗等,也不能因为宗教原因而歧视服务接受者。根据新制度主义的组织趋同理论,基于普遍期待压力的强制趋同,基于工艺或组织程序适应的模仿趋同,以及基于专业化过程的规范趋同,都导致具有宗教信仰背景的非营利组织越来越类似于世俗的非营利组织。
 
(三)宗教性非营利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绩效问题
 
美国政府将宗教(为基础的)组织引入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是在这样一个基本假设前提下实施的,即具有宗教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具有独一无二的有效性。也就是说,宗教因素在这些组织的成员与志愿者中激发了共享价值观与利他主义精神。但是,宗教性非营利组织是否比其它世俗社会服务机构或公共机构更有效地提供了社会服务,目前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经验证明。以至于“白宫信仰和社区行动计划办公室”负责人也不得不承认,现在确实不清楚这些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组织和服务项目,是否比其它世俗组织做得更好,以及“宗教信仰”因素是否使这些组织表现得更为优异(Jonhson et al.,2002)。
 
贝勒大学拜伦•约翰逊教授及其同事(Johnson et al.,2002)考察了当前所有关于宗教性非营利组织的文献后指出,目前对于这些组织在提供社会服务方面之有效性的研究极为有限。虽然少量研究已证明具有宗教背景的组织在帮助人们克服诸如犯罪和滥用毒品等困难处境方面,要比世俗组织效果更佳;但对这一问题,仍然需要更为长期的跟踪研究。伍斯诺教授等(Wuthnow et al.,2004)也认为,这些评估宗教性非营利组织有效性的研究,要么聚焦于具有特别功能的组织,要么集中于那些容易测量的结果,其典型性是不充分的。无论是否具有宗教背景,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服务都是复杂而且难以测量的,如情感与精神支持、安全、信息传播与中介服务、健康服务等等。
 
 总之,由1996年克林顿政府的“福利改革法”所启动,并经布什政府的“信仰与社区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美国政府同各种类型的宗教性组织在社会福利领域中的合作已经确立下来。针对这一主题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也将持续。无论人们对这一公共政策的内容及其实施效果的评价如何,它都深刻地改变了美国传统的政教关系模式,并对现代社会中宗教对公共领域的参与产生重大影响。
 
参考文献
(略)
[1] 现任美国总统奥巴马保留了这个办公室,将名称稍加改动为“The White House Office for Faith-Based and Neighborhood Partnerships”
立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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