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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宗教工作中六对矛盾认识的新思考(下)

作者: 陈宗荣 | 来源:中国宗教网 | 2010年05月07日 0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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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与坏、友与敌、多与少三对矛盾体现了我们对宗教的价值判断,表明我们在宗教问题上的价值观;左与右、内与外、实与虚三对矛盾体现了我们处理宗教事务的方式,表明了我们的政教观。但归根到底,我们对待六对矛盾的态度,取决于我们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和对宗教发展演变规律的把握。
 
左与右
 
左与右本来是两个方位词,不存在价值判断,但逐渐地被人们附会了一些另外的意义,使得左与右有了优劣、好恶等的区别。据说,给左与右赋予政治含义源自法国大革命时期。宗教具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属性,并且与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长期以来,我们党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往往被左和右所困扰。
 
我们党成立以来,受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宗教观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对待宗教态度的影响,在相当长的时期里,认为宗教代表的是一种右的势力,保守、落后、反动,因此,对宗教采取左的政策,主观愿望是削弱宗教的影响。特别是在“文革”中,党的正确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被抛弃,对宗教采取了极“左”的手段。那个年代,如果一个人在宗教问题上被扣上右的帽子,就会被打成“右派”,也就意味着政治生命的终结。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人们对待宗教问题是宁左勿右,常常是上级左一分下级便会左两分。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中央坚决纠正了极“左”错误路线,左与右逐渐淡出了我们的政治生活,党和政府关于宗教工作的文件中很少看到左右这两个词。但由于左右在很长一个历史时期曾经是我们政治生活的底色,也是我们政治生存的基本方式,已深深地植入我们的潜意识中,也由于党的指导思想仍然还面临左或右的现实风险,因此,我们许多党政干部在看待宗教问题时,会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左或右的眼光,滋生出左或右的担忧。
 
左与右都会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极大危害,在许多情况下“左”的危害更惨痛、更长久、更不易或不敢觉察,其造成的损失更难以挽回。当左与右达到一定程度后,二者便殊途同归,没有了左右的区别,他们顶着同样一张可恶、可憎、可恨的面孔,站在人民的对立面,成为人民的公敌。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相比,当今世界发生了质的变化,宗教本身适应社会发展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从总体上看,宗教的影响逐渐从人类社会活动的核心淡出,其功能产生了结构性转变——政治功能弱化,文化、社会、道德等功能增强。在这样的时代特征下,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决摒弃左或右的传统思维习惯,自觉转变泛政治化、泛意识形态化的思想观念,不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些具体结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正确认识和对待我国的宗教问题。今天,我们判断宗教工作的核心标准应该是:是不是有利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不是有利于促进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是不是有利于维护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归根到底是不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内与外
 
内与外本身也是方位词,在特定情况下,它们也用以表示人际关系的亲疏、远近等。但是,内与外反映在宗教工作中却被赋予了另外的含义,即“你的”与“我的”、“公共的”与“非公共的”、“自主的”与“可干预的”等。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宗教界、学术界围绕政府对宗教事务要不要管、管什么等问题,开展了深入讨论。宗教界认为,宗教事务一般应该由宗教界自主办理,国家最好不要干预,要管也只能管管宗教外部事务。于是,大家就如何划分宗教“内部事务”与“外部事务”,进行了深入探索,但最终也未能在二者之间划出一条清晰的界限。实际上,很多宗教事务是无法简单以“内”“外”来划分的。有些宗教事务的内外部属性会随着相关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有些宗教事务同时既有内部属性又有外部属性,无法将内外部属性剥离开来。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其中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这一规定放弃了以“内”“外”划分宗教事务的努力,而是采用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原则上解决了国家对宗教管什么的问题,充分体现了法治社会的理念,获得了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在当代世界,虽然绝大多数国家把“宗教信仰自由”确定为宪法原则,但“宗教”与“自由”之间却天然存在着一种悖论关系:一种宗教越自由,就意味着其他宗教越不自由;所有的宗教自由了,就意味着不信仰宗教的人和无神论者的不自由。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真正的宗教自由只有在一定的法律政策规范下才能实现,缺乏限制与约束、规范与管理的极端“宗教自由”,往往会走向自由的反面——因极端而疯狂、因疯狂而专制、因专制而暴力,从而在“宗教信仰自由”的名目下制造出种种“不自由”的悲剧。如,欧洲中世纪为了维护基督教的“自由”而设立的宗教裁判所,制造了无数骇人听闻的事件,不但剥夺了人们的信仰自由,而且剥夺了无数人的生命自由。因此,正如学者们所说,所谓自由就是可容忍的不自由。
 
从古至今,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要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只是由于国情、教情的差异而采取的管理方式、方法、手段不同而已。有的专门立法管理,有的通过相关法律管理;有的设置专门机构直接管理,有的通过相关部门间接管理。有的宗教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差一些,政府管理就多一些;有的宗教组织自我管理能力强一些,政府管理就少一些。由于我国信仰宗教的人占少数,宗教组织建设滞后、自我管理能力弱,公民社会不发达、社会自组织程度不高,为了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国家制定了专门法规、设立了专门机构,加强对宗教事务管理,这是历史之必然,国情、教情之需要。但我们一些国外朋友对此不理解,其思维仍然停留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沉溺于宗教事务的内与外的矛盾中不能自持,经常提醒我们这个是宗教内部事务,那个也是宗教内部事务,你们政府不应该管。我们十分感谢这些朋友的“友善”,但也真诚地建议他们:不要再为我们已经在上个世纪困惑过的问题继续困惑了。
 
实与虚
 
宗教现象之所以十分复杂,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既是一种对大多数人产生重要影响的意识形态,又是构成社会的重要实体。宗教的思想、观念、情感、体验等属于意识部分,宗教的信徒、设施、组织、用品、活动等则属于实体部分。宗教的实体部分因注入了宗教的意识才具有了独特的生命,体现出既柔韧又坚固的特性,极难把握;宗教的意识部分则因有数量庞大的实体支撑,才具有了现实的意义和影响力,且经久不衰。宗教的意识部分和实体部分是宗教不同的存在方式,二者密不可分,一方离开了另一方就会失去原有的特性,丧失存在的可能。
 
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和社会实体属性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功能,能否正确认识和准确把握二者的不同特性,直接影响我们对宗教的认识和态度。在极“左”的那些年代,我们往往不加怀疑地把二者混为一体,认识发生了错位。一方面,将具体形态千差万别的宗教实体意识化、抽象化、政治化,统统视其为愚昧、落后甚至反动的典型;另一方面,又将抽象的宗教意识凝固化、实体化、对象化,对人们的思想信仰肆意批判、践踏。现在,仍然有相当一些人不能正确区分宗教意识和宗教实体的各自特性。
 
西方一谈到宗教信仰问题,往往都讲“宗教自由”,很少提“宗教信仰自由”。而在我国,无论是法律、政策、学术著作中,还是口头交流中,人们一般都讲“宗教信仰自由”,很少说“宗教自由”。表面看来,二者之间似乎仅仅是两个字的差别,实际并非如此。说“宗教自由”,是把宗教的意识部分和实体部分作为一个整体看待,所谓自由既包括了宗教意识的自由也包括了宗教实体的自由。稍有生活常识的人都知道,人们的思想是可以完全自由的(实际上,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人们的思想也没有绝对的自由,人永远都不能想象人类认识边界以外的东西,就连人们脑子里上帝的形象也摆脱不了人的影子),但人的行为则不可能完全自由。因此,“宗教自由”只是一个似是而非、冠冕堂皇的概念。而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包含了既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思想信仰自由”,也尊重和保护人们的“行为信仰自由”。宗教意识属于人们的思想范畴,对于国家来说,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在思想信仰上要始终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的原则,通过实现和维护共同利益求同,通过思想和感情交流存异。宗教实体则属于物质范畴,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宗教实体和宗教意识相融合,是一种能有效组织动员社会资源的特殊载体和方式,它所聚集的巨大能量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不敢忽视的,对这股力量引导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危、民族的兴衰。对宗教实体部分必须依法加强规范和管理,努力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消极作用。
 
好与坏、友与敌、多与少三对矛盾体现了我们对宗教的价值判断,表明我们在宗教问题上的价值观;左与右、内与外、实与虚三对矛盾体现了我们处理宗教事务的方式,表明了我们的政教观。但归根到底,我们对待上述六对矛盾的态度,取决于我们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和对宗教发展演变规律的把握。正确处理六对矛盾,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关系性思维,反对单极性思维,既要看到矛盾的绝对性,重视矛盾双方的区别;又要看到矛盾的相对性,重视矛盾双方的联系。把握六对矛盾的绝对性,就是要清醒认识到,这些矛盾将长期存在,仍然会对宗教工作产生重要影响,我们要正视它们,正确对待、妥善处理。把握六对矛盾的相对性,就是要看到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转化,二者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我们要努力创造条件促使矛盾的消极方面向积极方面转化。受传统思维路径的影响,我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往往会忽视矛盾的相对性,更多地注意矛盾的绝对性,人为地夸大矛盾双方的不同,将双方的区别上升到不应有的位置,制造对立,破坏和谐,影响党和国家的事业大局。
 
正确看待和处理宗教方面六对矛盾,应当注意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在对待主客体关系上,我们应该始终牢记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努力去把握客体的本质、特点、规律,使我们的认识能够准确反映客观现实;而不应该举着唯物主义的旗帜走唯心主义的道路,依据自己的好恶、价值取向,去剪裁现实,让现实为自己的胡思乱想、主观臆断做注。二是在对待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上,我们应该始终牢记党员干部是人民的一分子,要想人民所想,忧人民所忧,好人民所好,做人民所做;而不要自以为高人民一等,取代人民,替人民做主,把自己的好恶、意愿强加于人民之上。三是在对待宗教的政治属性和社会属性关系上,我们既要重视从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妥善处理宗教问题,又要着眼宗教的社会属性,对宗教事务加强社会管理,防止把一切宗教问题和宗教事务泛政治化,人为强化其敏感性、复杂性,自讨苦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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